•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08 18:15:02 股吧网页版
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9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相关事项的咨议组织,在涉及企业战略、运营、市场、财务和法律等风险领域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与建议,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相关职责。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会议通过的意见或建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期间如有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其可以继续当选董事委员,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委员。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离职管理制度中关于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三)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相关的制度、工作流程等;

(五)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六)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就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及其他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反馈进行研究;

(八)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须报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五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取得由股东会确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工作组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风险内控部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组,工作组长由公司审计监察部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职能负责人出任,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十八条 工作组应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及会议的协调、准备工作。任何部门和领导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需由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等。

第二十条 工作组应汇总相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