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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8 18:15:03 股吧网页版
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董事会及董事指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
其中有 2 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外部审计机
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主任委员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离职管理制度中关于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维持适当的关系

(八)提议聘请、重新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以下所有“外部审计”均相同)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提出建议,及处理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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