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修订,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关联交易需通过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3)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4)公司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 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者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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