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50%(含50%)以上的子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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