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990 号
致: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磊明律师和李珊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
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14:45 在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 011 号方大大厦一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熊建明先生主持,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B 股最后交易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东登记资料等证明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44,511,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691%;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数额为 120,038,903 股,占公司
发行的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30.4545%。
经核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8,354,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9%;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数额为 293,549 股,占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0.074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52,865,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470%;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B股股份数额为120,332,452股,占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30.5289%。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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