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关于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审计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 0193 号
关于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0193号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6]第 0489 号无
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所述: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皇庭国际自 2020 年起持续发生经营亏损,该亏
损状态延续至 2025 年度,未出现实质性改善迹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母净资产出现负值,扣非收入大幅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主要是因为 2025 年 9 月公司重要资产皇庭广场被动处置(法拍抵债)。
公司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披露了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上述改善措施的可行性、可执行性及实际效果,无法判断其是否能够有效扭转公司净资产为负的状况,也无法评估其对公司未来经营现金流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上述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进而我们无法对皇庭国际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是否充分、适当发表审计意见。
二、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前段“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所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皇庭国际 2025 年度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但如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所述,我们对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皇庭国际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是否充分、适
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2025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及是否对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指南,来确定皇庭国际 2025 年报审计重要性水平。
选取的基准:(使用近 5 年平均税前利润/亏损)利润总额
使用的百分比:5%
选取依据: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利润是大多数财务报表使用者最为关注的财务指标,因此我们根据(使用近 5 年平均税前利润/亏损)利润总额的 5%确认重要性水平。
计算结果:4,000.00 万元
上述基准及百分比较上年度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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