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5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
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人员和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和保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
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
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
信息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
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1)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5)法律意见书;
(6)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显著位
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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