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5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上述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尚未公开是指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网站(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
第五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以下重大事项属于
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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