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3 月 27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五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管理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但独立董事委员辞任导致公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的规定的,辞任委员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任生效之前,拟辞任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不足五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独立董事被解任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规划与投资部负责向委员会提供会议相关资料,为委员会履职提供工作支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相关资料和组织召开
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并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讨论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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