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年4月24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 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规范运作》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相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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