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10377 号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目录 页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4
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377号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国际)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北方国际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北方国际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北方国际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北方国际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北方国际为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2026 年 3 月 27 日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
[2025]2605 号文同意注册,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询价及申购工作,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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