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控赛格:关于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5-40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工程款本金、利息及维修费用总额暂计 263,062,086.88 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迁安华控”)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市中院”)发送的《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迁安华控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问题,向唐山市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的基本内容

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葵;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 111 号。

被告: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小毛(现已更换为杨志国);

地址:迁安市三李庄村东南(迁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院内)。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唐山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207,153,633.33 元;
2.请求唐山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为 48,560,119.05 元);

3.请求唐山市中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 7,348,334.5 元;

4.请求唐山市中院依法确认原告就上述工程款本金对原告所施工的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 PPP 项目(道路、管网及绿化、建筑与小区海绵化改造工程)二期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金额 263,062,086.88 元。

(二)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5 月 24 日,原被告双方就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 PPP 项目(道路、管
网及绿化、建筑与小区海绵化改造工程)二期工程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706034),约定原告为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15.1 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以月为单位:每月 25 日核实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并于下月 25 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部分造价的 60%,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提供国家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
计后的 30 日内支付至工程价款的 70%;完工 1 年后通过三部委关于海绵城市建
设验收及政府可用性考核,乙方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后的 30 日内支付至工程价款的 9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保险书以后一次性支付。”第 12 条约定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完工,原告于 2018 年10 月 25 日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拖延验收,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2022 年 8 月起原告数次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结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已依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按时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案涉工程的竣工
时间应为 2018 年 10 月 25 日,缺陷责任期已于 2020 年 10 月 25 日届满。

同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所施工的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 PPP 项目(道路、管网及绿化、建筑与小区海绵化改造工程)二期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