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0 21:24:06 股吧网页版
华侨城A: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

立信事务所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
2025 年末,立信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名。立信事务所 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6.72 亿元,证
券业务收入 15.05 亿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有 770 家。

(二)诚信记录

从事本公司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2025 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立信事务所具备
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胜任 2025 年度审计工作。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和 9 月 1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事务所为本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为人民币310 万元(最终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事务所就审计工作安排、审计重点关注事项、专委会关注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三次发函立信对其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必要的督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6年3月召开两次会议,听取了立信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安排的报告》《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等事项,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立信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立信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