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局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任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董事任职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局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局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辞任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董事,确保董事局及其
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变更登记完成前,不得以离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义务。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董事于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局换届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十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董事同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回避表决。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聘任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合理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董事局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向董事局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局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局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劳动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合理补偿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局移交其在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文件资料、印章、未了结事项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公司有权在离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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