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医药商业与生物工程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相关事务,包括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特定内容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审慎确定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滥用该制度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上市时保持一致;上市后拟新增暂缓、豁免事项的,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局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登记、归档及报送工作,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为具体执行部门。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主体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不得通过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公司的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继续保密;
3、有关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相关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局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3、董事局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向董事局主席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局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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