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规定
(2026 年 1 月 2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的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合规与治理部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从公司其他部门、下属企业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除特别限定外,抽调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同等的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审计人员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力需求和费用预算,列入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有关审计制度规定、审计作业规范和工作指南,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对公司本部和下属企业进行审计,包括:
1、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
4、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5、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6、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7、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上级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公司内部控制事项的审计,主要包括:
1、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检查;
2、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报董事会审议;
4、对检查、评估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完善或纠正的建议;
5、组织协调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负责起草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日常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营管理异常、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或问题线索,应及时报告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据此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五)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向上级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1、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2、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