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产权管理规定
(2026 年 1 月 2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产权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规范子公司和参资企业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并参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子公司”指公司的全资、控股或实际管理控制的 企业。
第三条 “参资企业”指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向子公司及参
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由公司指定子公司法人或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对子公司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并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约定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责。若公司向参资企业仅委派一名产权代表,其即为首席产权代表;若向参资企业委派超过一名产权代表,由公司指定其中一名作为首席产权代表,首席产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对参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向公司负责。
第五条 产权管理部是公司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产权管理规定》的修订与完善。
(二)不断完善公司产权管理信息库,敦促子公司、参资企业将有关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重要信息的更新情况及时报备产权管理部。
(四)根据需要拟稿或审核公司发送子公司或参资企业的文件。
(五)对子公司或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报告及请示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上述文件及子公司与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与经营管理有关
的文件,应由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或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报告、请示、函等需要公司审
批或表达意见的文件,经首席产权代表签署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核准,报董事长批准或召开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首席产权代表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内幕信息登
记制度》的要求,随时掌握子公司或参资企业发生的可能引发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及时通知合规与治理部。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子公司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规范经营。
第十条 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设立董事 1 名。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
业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工作总结与计划。
(二)每月执行公司重大决议、决定等政策的报告。
(三)每月财务报表、定期财务分析报告。
(四)每月贷款、融资情况表。
(五)每月人员结构变动表。
第十三条 子公司机构设置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须定期向公司汇报其所任职公司的
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遇有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并提出解决思路。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外的任
何法人、自然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及借支资金。
第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及产权变动(包括产权转让或划转、增资
扩股及资产转让、出资、置换等引起的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需提出申请,经首席产权代表签署后向公司报送,按公司相关规定批准后执行。子公司重要招采等事项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广聚能源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贯彻落实公司安委会要求,配合公司安委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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