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海直)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和促进内部审计作用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信海直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
具有控制权、实际负责管理的分子公司或者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中信海直及所属
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中信海直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中信海直党组织、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信海直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依照公司干部管理
权限的规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规
模、管理需求等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
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后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要
求,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业务部门、子公司、托管公司、分支机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公司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被审计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十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监管机构或者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十三)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监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报告党委会及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计报
告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有失实情况,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党委会及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人员不负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有下列权
限:
(一)要求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提出配合审计的工作要求;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蓄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开通信息系统及数据库有关权限,并实施数据采集、查询及信息系统检查、测试等程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其他相关协助;
(四)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向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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