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三月
声 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三)对于对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四)如本核查意见中结论性意见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独立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独立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本核查意见中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独立财务顾问对该等专业意见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
发或者摘录本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成股份、上市公司、 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公司
交易对方、中技进出口、 指 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补偿义务主体
标的公司、中技江苏 指 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的 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的 100%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
中成集团 指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通用技术集团 指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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