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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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10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按照上述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赵德武先生、郭龙伟先生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自查表》。结合独立董事自查情况,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核查、对独立董事及其主要社会关系持股情况进行了抽查,认为: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德武先生、郭龙伟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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