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无国界商务中心 26 号楼 9 层
http://www. grandall.com.cn 邮编:610095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269 Tianfu 2Street,Hi-tech
Zone,Cheng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蓉)律见字第【20870】号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15: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 716 号 2 号楼 16 层 1610 会议室召
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或“本所”)作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向卡律师、胡亚玲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电子文档):
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2.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查阅了如下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范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2.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特作如下假设和说明:
1.贵公司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文件中所传递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国浩律师对相关问题的判断仅基于对现有文件所载明事实的了解,谨供贵公司参考之用。
现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 716 号 2 号楼
16 层 1610 会议室召开。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根据会议通知,网络投票:(1)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2)通过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