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合规管理执行委员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战略发展部,设主任 1 名,由战略发展部部长兼任,设副主任 1 名,由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做好战略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工作。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方案,发展战略中期调整方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研究公司主业确定及调整方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研究公司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及资本运营基本管理
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对公司重大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投资融资项目、资本运作项目、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审议意见。。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会议决议经有表决权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因专门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上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并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视频或传签等方式召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介机构的聘请按照公司采购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员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
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电子版由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保存,书面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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