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关联方”,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中界定的关联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投资者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
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
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
担保管理规则》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规则》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
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 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 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应协助总裁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 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定期向总裁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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