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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8:45:02 股吧网页版
华数传媒:总裁班子工作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总裁班子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裁班子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九)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原则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可设副总裁若干名。

第八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该等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裁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裁人选。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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