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PDF原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其它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人公开披露信息。
因公司股票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公司将遵循孰高、孰严、孰多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公司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它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一)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特定对象及其它所有不受公司保密责任约束的人、媒体等泄漏未披露的信息;
(三)不得代表公司、董事会对外披露未经授权或未经公开披露过的公司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境外监管机构(以下合称“境外监管机构”),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监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网站和/或其指定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必须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3.09条的要求,并做出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它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配股说明书;
(五)收购报告书;
(六)债务募集公告书;
(七)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八)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股东会决议公告;
3、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4、关联(连)交易公告;
5、重大事件公告;
6、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7、补充公告;
8、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