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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因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联重科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 (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或者“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
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
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补充
修改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章 总则
或者“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
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 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成
政法规和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字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字 [1999]743 号文批准,由建设部长沙
[1999]743 号文批准,由建设部长沙 建设机械研究院、长沙高新技术产业
建设机械研究院、长沙高新技术产 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利
业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北京 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黄埔中
2. 中利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 联建设机械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
黄埔中联建设机械产业有限公司、 河区新怡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北
广州市天河区新怡通机械设备有限 京瑞新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六家发
公司及北京瑞新建技术开发有限公 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1999
司等六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年 8 月 31 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31 日在湖南省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000400000198。
为:430000400000198。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3.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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