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KPMG Huazhen LL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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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878 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联重科”) 2025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联重科 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是中联重科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878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联重科 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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