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已经董事会八届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1998 年 12 月 25 日以(冀
股办[1998]6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5920E。
第四条 公司于 2000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1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内资股),并于 2000 年 7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ChangShan BeiMing Technology Co.,Ltd
企业集团名称: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集团
企业集团简称:常山北明集团
第六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4 号天利商务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05001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98,616,721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质量第一、客户至上,打造科技型行业领军企业。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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