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董事会八届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
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在董事会的年度例会中,董事可提出新的议案,但是否列入表决事项应由董事会表决决定;在临时董事会上,董事不得提出新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详细说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公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
(四)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贷款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七条 有关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并向董
事会提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