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就对外财务资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本制度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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