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中短期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范围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信托计划,或者以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相关理财产品;
(二)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 或 R3 级)和
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12 个月,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策;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或阶段性理财计划,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对受托方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三)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对委托理财额度进行管控,确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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