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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2 20:45:45 股吧网页版
常山北明: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管理的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与外汇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管理层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须包括可行性、必要性、风险评估等内容。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进行评议并作出决策。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必要性、合约条款、风险分析、风险策略、价值分析、止损设置及处理业务流程、应急措施、核算原则、准备措施等。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层作出交易决策后,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制定交易计划并实施。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方案)编制、统一控制交易额度、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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