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九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
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监管要求与公司规定,编制并披露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章 ESG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
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实现环境友好建设的同时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作为公司 ESG 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公司管理层设立 ESG 管理机构,承担 ESG 主要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负责统筹管理;
(三)ESG 工作小组为 ESG 工作的执行主体,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组成。公司 ESG 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架构、管理制度等;
2.审定公司的 ESG 报告。
(二)ESG 管理层
1.研究和制定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等;
2.识别、控制与 ESG 日常管理相关的风险;
3.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
(三)ESG 工作小组
1.贯彻落实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
2.负责拟订 ESG 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3.负责公司 ESG 信息的收集、汇编,编制 ESG 报告及相关文件;
4.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政策要求
及趋势;
5.总结 ESG 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报告 ESG 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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