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0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待公司章程修订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以便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接收相关议案、组织相关会议、会议记录、档案保管和会议决议督办等与审计委员会履行日常职责相关的行政性事务。
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审议议案和研究事项,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且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专业会计人士”)。
公司现任外聘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外聘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其他成员经公司董事长征求多数董事意见后提名任免,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
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层联络,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具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提出建议,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年度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查公司会计制度、审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相关制度实施情况;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按适用的标准审阅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六)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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