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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1 20:31:24 股吧网页版
东方盛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 289 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
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0 名,代表公司股份
4,620,305,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57%。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2.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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