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需要,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确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 4 人,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经过半数董事同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
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公司相关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初稿的拟定、实施情况的反馈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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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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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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