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九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其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节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可以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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