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九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第七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项表决除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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