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07 16:10:41 股吧网页版
金隅冀东: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金隅冀东 公告编号:2026-034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为满足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需求,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鞍山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1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续签最高额度保证合同,按照持股比例为鞍山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

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利

注册地点:鞍山市立山区红塔街 18 号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26 日

经营范围: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矿渣粉制造、销售;道路货
物运输:普通货运;矿渣、钢渣、粉煤灰等原材料和混凝土经销;水泥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鞍山公司 50%的股权,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鞍山公司 50%的股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 44,549.76 万元,负
债总额为 19,753.37 万元,净资产为 24,796.39 万元;2025 年度,鞍山公
司营业收入 23,377.95 万元,利润总额为 135.76 万元,净利润为 29.41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 46,919.26 万元,负债
总额为 23,395.69 万元,净资产为 23,523.57 万元,营业收入 5,065.55
万元,利润总额为-1,697.08 万元,净利润为-1,272.81 万元。(未经审计)

鞍山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抵押、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赔偿的全部损失。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利息、费用或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到期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担保额为尚未受偿的本金余额,如按照上述担保范围计算后的债权数额超过最高担保额的,仍然属于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担保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2.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