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1
公告编号:2018-042
证券代码:839271 证券简称:唐人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挂牌以来所涉及的
所有涉诉案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总体表现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分层标准规定,并于2018年5月28日顺利调整进入创新层。根据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创新层挂牌公司和基础层挂牌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在主办券商建议下,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自愿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自挂牌以来截至本公告日所涉及的所有涉诉案件,具体如下:
(一) 与蒋再兴的债务纠纷(部分尚未结案)
1、案件由来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洹个人从2011年开始与蒋再兴发生资金往来,并于2015年1-2月期间丁洹与蒋再兴签署三份《借款协议》,标的金额合计160万元,公司前身厦门唐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有限”)作为担保人对前述借款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5月,蒋再兴将该债权分150万元和10万元两笔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经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蒋再兴的债权诉讼主张(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公告编号:2018-042
判决书》((2017)闽0203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3民初7644号);原告蒋再兴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中150万元债务由丁洹与陈绍凤夫妇归还剩余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2民终3789号),另10万元债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02民终4330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8年2月前,丁洹通过个人账户结清了二审判决要求偿还的款项,履行了二审判决的义务,解除了公司对涉诉150万元债务的担保义务;剩余的10万元债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经重新立案((2018)闽0203民初1499号),目前正在审理中。若法院最终判定丁洹与陈绍凤夫妇败诉,则公司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特别说明
(1)该借款事项发生时,公司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财务不够规范,未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批程序。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洹与陈绍凤夫妇认为,签订借款协议后蒋再兴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且当年度丁洹与陈绍凤又向蒋再兴支付了多笔款项,已经还清了以前借款,因此与蒋再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不再承担担保义务,故未将此事告知主办券商,亦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3)2017年该诉讼事件出现后,虽标的金额不及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告编号:2018-042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可免于公告披露,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已在半年报和年报中进行了主动披露。2017年末,该诉讼二审败诉后,为消除对公司利益的不利影响,丁洹与陈绍凤夫妇已将已判决的相关款项还清。
(二) 与陈春木的债务纠纷(已经达成和解结案)
1、案件由来
本案件((2017)闽0524民初4767号)诉讼金额为26.7万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洹个人与陈春木借款,与公司无关,故没有告知主办券商,亦未在挂牌后的公开信息中披露。2017年10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7)闽0524民初4767号),约定在2017年内还清该项借款。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洹与陈绍凤夫妇按照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还清了该借款,公司未承担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
2、特别说明
由于该案件涉案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处于基础层时可免于公告披露,因此没将此事项告知主办……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