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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30 16:58:42 股吧网页版
金融街:金融街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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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950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是否符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6 月 25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周二)下午 14:50 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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