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6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8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10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14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15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16
第十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不包含在上述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八)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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