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0 17:25:43 股吧网页版
长虹华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业绩激励对象增持承诺实施完成暨增持期限届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1


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6-040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激励对象增持承诺

实施完成暨增持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实施方案及激励对象拟以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公司将 2024 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中的 2,928.85 万元向符合《十四五激励方案》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207 名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其他核心管理、技术、营销骨干人员等)进行分配。按照《十四五激励方案》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将以分享的税后激励基金以及自筹部分年度基本薪酬(指除激励基金外,且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及五险一金后的年度基本薪酬总额)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2.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
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7)。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于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3.5 个月内通过公开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35.83 万元(含本数)。

3.截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2024 年度业绩激励增持本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
满,激励对象合计已增持金额 3,366.43 万元。

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使用及激励对象以激励基金与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及承诺已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参与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的激励对象,其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陈思远先生、史强先生、何成志先生、杜方敏女士。

2.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前 12 个月内未曾披露增持计划。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及资金来源:根据《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的规定,承诺在收到十四五业绩激励基金的 3 个月内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若遇监管机构规定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则时间可顺延)。股票购买金额由分享的税后激励基金与部分年度基本薪酬(指除激励基金外,且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及五险一金后的年度基本薪酬总额)构成。

2.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5 日之日起 3 个月内(根据公
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第十八条规定“若遇监管机构规定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敏感期,则时间可顺延”,鉴于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披露 2025 年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为法定禁止交易敏感期,本次增持期限据此顺延
15 日,即实施期限为 2026 年 2 月 5 日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4.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股份存在锁定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自当次增持完成之日起计,三年内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增持股票,同时,还应

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激励对象自本次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一

年内,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增持股票,满一年可减持其本次增持的 50%,

满两年可减持本次增持剩余的 50%(即该期激励购买的剩余全部股票),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增持主体承诺: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自当次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