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七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八章 公司发布新闻及宣传的规定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下属机构;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但是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