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02-25
关于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披露2002年全年业绩预计信息时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刊登的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中称,由于公司的资产变现和债权处置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02年全年是否盈利尚不能确定。
2002年12月6日,你公司又发布公告称,公司有望通过回收应收款等工作实现2002年全年扭亏为盈。
但在2003年1月3日刊登的公告中,你公司却称由于应收款的回收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2002年全年能否盈利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针对你公司上述多次变更业绩预计的行为,本所要求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2002年全年业绩作出真实、准确的预计。2003年1月8日,你公司再次对2002年全年业绩预计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公司2002年度预计亏损并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你公司2000年、2001年已连续两年亏损,2002年前三季度继续亏损,你公司却未能及时对2002年全年业绩作出准确的预计,几度变更业绩预计结果,没有及时揭示公司2002年亏损和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4.2条以及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ST公司风险警示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罚。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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