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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02-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 鑫 光: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3-02-13


证券代码:000405 证券简称:ST鑫光 公告编号:2003-004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
第237号(以下简称案件一)及(2002)珠法经初字第234号(以下简称案件二)“民事判决
书”各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审审理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合资经营纠纷一案,珠海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人民币12108650元及其利息(从1995年5月1日起
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给原告香港鸿威投
资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0171元由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中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珠海中院(2002)珠法经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应承担金光公司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能偿还借款本息1∕2的赔偿责任。金光公司
所欠贷款金额为:2988464.79美元的本金及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起诉之日2001年11月26日
止的利息515042.88美元;被告偿付原告因追偿贷款所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23390港元及
94500美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固定诉讼费1550港元、1775港元的一半。案件受理费人
民币159055元,由原告负担75927元,被告负担75928元。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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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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