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薪酬标准与公司所处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相适应,与公司规模、经济效益、岗位价值、履职情况相匹配。
(二)业绩联动,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收入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贡献相匹配,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内部公平、外部竞争原则。薪酬标准设定内部具有公平性,外部具有竞争性。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结合,薪酬政策既与当期效益相关联,又与公司可持续长远发展相协调。
(五)风险共担,止付追索,个人收益与公司利益相关联。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协助开展绩效考核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决策机制
第六条 公司实行预算控制下的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依据公司发展战略、薪酬支付能力、成本控制策略、人力资源配置和市场薪酬水平等,从企业持续稳健经营出发,按预算管理的规定拟定薪酬总额预算,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具体以其上年度薪酬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根据薪酬市场水平及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合理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独立董事
1.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专职董事,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及其履职情况,合理确定董事津贴标准。
2.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报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报酬或津贴。
3.专职董事(如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决定。
(三)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根据其贡献大小,可给予一定金额的专项奖励。具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决定。
(四)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及其他津补贴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保障性收入,薪酬标准依据企业规模、外部薪酬市场水平、公司经营效益、岗位价值及职责范围等因素确定。具体核定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标准范围内确定,同时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表现及职责变化进行调整。
(三)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包括季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奖金。其中,季度绩效薪酬每季度核发一次,具体核发金额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季度考核成绩确定;年度绩效奖金作为激励报酬,根据年度经营成果及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定。
(四)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或奖励,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五)专项奖励
针对公司重难点项目或任务,根据项目难度及任务完成情况,可对做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专项奖励。具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提报董事会审议确定。
(六)其他津补贴
其他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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