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以下简称“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1、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以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二、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聘请行为合法合规。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因此,上述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贤文 刘冠男 李家缘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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