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
第一条 目的
为科学、系统、有效地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盐湖资源及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切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
第二条 定义
本政策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权属企业,各企业在转化本政策时应结合项目所在国(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同时适用于各项目盐湖及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生命周期活动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及受此种影响的地方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下列文件对本政策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政策。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政策。
(一)国际文件
1. 《生物多样性公约》
2. 《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IUCN
4. 《采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最佳实践指南》,ICMM
5. 《GRI 101:生物多样性 2024》标准,GRI
6. 《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IFC
7. 《采矿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IFC
(二)中国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 年)》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 623)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一)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指各类生命有机体(包括特别是陆生、海生和其它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属的生态复合体)之间的差异性。其中包括物种内、物种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二)重要物种
重要物种是指重点关注、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保护要求的物种,包括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中极危(CR)、濒危(EN)和易危(VU)的物种,《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列为极危(CR)、濒危(EN)和易危(VU)的物种,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所列的物种,国家和地方政府列入拯救保护的极小种群物种,特有种以及古树名木,对所在生态系统具有重要影响的物种等。
(三)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是指由植物、动物及微生物群落,与其无机环境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动态、复合的功能单位。
(四)栖息地
栖息地又称生境,指生物的个体、种群或群落生活地域的环境,包括必须的生存条件和其他对生物起作用的生态因素。
(五)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六)缓解层级
缓解层级是一个管理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相关风险和潜在影响的框架。通过使用缓解层次体系,可以就矿业项目开发全生命周期中出现的保护和开发需求做出权衡。缓解层级分为避让(Avoidance)、减缓(Minimization)、恢复(Restoration)和补偿(Offsets)四个等级。
(七)利益相关方
利益相关方是指与公司运营有利益关联,能够影响企业决策和活动或受企业决策和活动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政府、员工、商业伙伴、非政府组织、社区、媒体、行业协会。
(八)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
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是指在对矿山开发区域、冶炼加工及其它非矿山企业生物多样性本底数据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分析项目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明确项目需要采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形成可操作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可分阶段编制,如建设阶段、生产运营阶段和闭矿/退场阶段,或将各阶段的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一起编制,并定期审查。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矿业及盐湖资源开发项目全生命周期活动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科学性原则
项目全生命周期活动应结合矿业与盐湖资源开发的具体特点,遵循生物多样性的科学规律。
(三)预防性原则
矿业及盐湖资源开发项目全生命周期活动应采取预防措施,尽量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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