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部”或“藏格矿业”或“公司”)及权属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以公司名义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自然灾害救济、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各类公益性社会活动的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二)本制度所称“权属企业”,是指藏格矿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不包括参股企业。
第三条 捐赠总额应纳入公司预算,并在批准额度内安排。捐赠应注重社会效果。
第四条 集团总部及权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取得合法合规的捐赠凭证。
第五条 权属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实现本办法在所在企业的转化、对接、落实,形成自觉接受集团总部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机制。
本制度涉及需向集团总部报审报备事项,权属企业应履行报告义务,贯彻集团总部意图并促成所在企业根据法人治理要求进行决策和审批。
第一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六条 公益性原则:对外捐赠应体现公益性和救济性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任何营利活动。
第七条 额度控制原则:每年的对外捐赠总额根据当年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量力而行原则:在能力所及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亏损或者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九条 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但在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批准后,可暂缓或中止履行相关捐赠义务。
第十条 侧重性原则:除了对教育、医疗、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导致的救济性捐赠以外,对于曾对公司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以及对未来有较大影响的对象,捐赠行为应有所侧重。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 一)公益性捐赠。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和特困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对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重大活动量力而行的资助。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分为预算内捐赠与预算外捐赠,实行总额控制。预算内捐赠由安全环保与 ESG 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牵头制定年度捐赠计划并纳入年度计划预算,由董事会审批。预算外捐赠一事一议,根据《重要业务事项权限清单》的规定提交审批。
集团总部安全环保与 ESG 办公室负责对权属企业的捐赠计划预算编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集团总部审核同意后,权属企业应依照本企业法人治理相关规定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本管理办法生效之前已有合约的协议捐赠,在协议有效期内
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并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权属企业对外捐赠应提交安全环保与 ESG 办公室按年度捐赠计
划统筹安排,预算内的单笔捐赠由权属企业依照本企业法人治理程序研究和签批。预算外捐赠一事一议,根据《重要业务事项权限清单》的规定提交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预算外捐赠的事项,可由董事长签批之后及时开展捐赠,事后应当根据《重要业务事项权限清单》履行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集团总部安全环保与 ESG 办公室是负责捐赠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集团总部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统一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 集团总部安全环保与 ESG 办公室对全集团每年的捐赠项目设置
捐赠台账,对捐赠社会效果进行跟踪管理,并向管理层报告。
第十九条 集团总部和权属企业的捐赠行为经办部门要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并向安全环保与 ESG 办公室提交电子版存档。
第四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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